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号,现居住地西安市高新区**路**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公安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在西安市灞桥区**街办**村外,被害人艾某某与吴某某等人在“小竹签烤肉店”门口吃饭,期间吴某某与邓某某因口角发生推搡、厮打,被害人艾某某上前拉架,被告人阮某某使用木棍将被害人艾某某后脑勺打伤后逃离现场。2016年12月9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艾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艾某某陈述。
5、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
6、伤情鉴定意见书。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家奎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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