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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599号

被告人阮某某,曾用名阮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组**号,住**乡**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6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阮某某同被害人王某某之间存在情感纠纷。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阮某某从广州乘坐火车来到昆明,以捡到的孟某某身份证入住官渡区金福地小区唐风宋韵酒店。2019年9月20日19时许,阮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开的超市旁边守候,伺机将事前准备好的硫酸从背后泼向王某某头部后逃离现场。经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阮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阮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军民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附:唐风宋韵酒店监控视频光盘一张;本案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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