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阮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282号

被告人阮某某,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4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7月23日22时许,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楼,被告人阮某某与被害人司某某发生言语纠纷,被告人阮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司某某面部和眼睛。经鉴定,被害人司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诊断证明、看守所建议医疗书;2.证人证言:证人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身损害伤情鉴定书;6.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8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