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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64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缪某某(另作处理)与被害人胡某某在东莞市**镇**路一烧烤店吃宵夜过程中发生冲突。后被告人阮某某接到电话,让其开车接送缪某某等人去现场报复胡某某。阮某某遂驾车到东莞市**镇**路**号接上缪某某等人,并让缪等人带上阮某某电动车上的多根钢管。后阮某某开车载着缪某某等人到长安镇**路**号**住宿门口,等缪某某等人拿着钢管下车后,阮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缪某某等多人下车后持钢管对胡某某进行围殴,致胡水平头部、肋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胡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2020年7月18日9时许,阮某某得知公安民警在找自己,遂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后被公安民警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1111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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