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74号
被告人阮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417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暨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阮某甲饮酒后回到阳江市江城区**路**道**街附近。阮某甲饮酒后心情不好在**街**巷、**路**号,用砖头分别砸烂被害人冯某某、阮某乙、阮某丙停放在巷道的黑色**(粤QHH****)小汽车、白色**(粤QJH***)小汽车、**色**(粤QGF***)小汽车的挡风玻璃,并用打火机点燃上衣扔进**小汽车、**小汽车车内,造成**小汽车严重损毁。
经价格认定,**(粤QHH****)小汽车的修复价格为失4000元;白色**(粤QJH***)小汽车的修复价格为652元;**(粤QGF***)的修复价格为223元。
2020年3月30日,阮某甲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阮某乙3500元;赔偿被害人阮某丙700元,阮某乙、阮某丙对阮某甲表示谅解。
2020年4月29日,阮某甲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冯某某5万元,冯某某对阮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3、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阮某甲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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