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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放火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因贷款一事与其母亲胡某某发生争执,萌生自杀的想法,遂在其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的家中,用沙发把自家房门抵住后,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屋内毛巾和被子。周围邻居看到阮某某家起火后,合力将火扑灭,并救出已被烟雾闷晕的阮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阮某某母亲胡某某积极代其向周围邻居赔礼道歉,周围邻居吴某某等十四人出具谅解书,对阮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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