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1********,浙江省乐清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因涉嫌抢夺罪,2020年4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阮某某伪装成美团骑手骑共享电动车来到长沙市**区*****东侧的太平路边,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独自坐在路边停靠的一辆机动车驾驶室玩手机,阮某某趁王某某玩手机不注意之际,靠近驾驶室,从车窗外伸手将将王某某手中的一台白色IPHONE-XSMAX手机抢走,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440元。
2、2020年4月2日3时许,被告人阮某某伪装成美团骑手骑共享电动车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路**巷口公交车站附近,被害人彭某某独自坐在路边停靠的一辆机动车驾驶室玩手机,阮某某趁彭某某玩手机不注意之际,靠近驾驶室,从车窗外伸手将彭某某手中的一台黑色华为MATE30手机抢走,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212元。
2020年4月2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号**酒店8307房内将阮某某抓获,并依法扣押的阮某某抢夺的黑色华为MATE30手机。该手机已发还给受害人。后阮某某家属将涉案白色IPHONE-XSMAX退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阮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现场指认照片,视屏截图、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彭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罗某某证言;5.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阮某某作案相关视频、阮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阮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平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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