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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抢劫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18年6月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上午,被告人阮某某因打牌输了钱,便想着通过其它不正当的手段将钱捞回来。当天13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骑摩托车窜至隆回县**镇**村**组刘某某家中,以刘某某儿子在外面带东西回来需付运费为由将刘某某骗至**镇**村高速公路桥底下,将刘某某手中的1400元钱骗至手,即准备骑车逃跑,刘某某意识到被骗了,即拉住摩托车行李架不准走,并要求退钱,被告人阮某某下了摩托车将刘某某推倒在地,再次准备驾驶摩托车逃跑,刘某某见状大声呼救并且再次拉住被告人阮某某的摩托车,被告人阮某某便将抢来的1400元钱中的400元扔在地上,趁刘某某去地上捡钱时驾车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左手背、左膝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评为轻微伤。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阮某某一方赔偿刘某某医药费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摩托车照片,卡扣照片,抓获经过,领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陈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类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诈骗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灼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被害人:刘某某,女,1941年8月出生,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97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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