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镇**栋**号。曾因赌博,于2013年4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3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邀约刚结识的被害人刘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某广场一火锅店吃饭,之后,阮某某提出驾车送刘某某返回其住处,后将车辆停在四里河路庐州公园门口。在车内,阮某某拉住刘某某的手,从驾驶座侧身欲亲吻刘某某被躲开后,抱住刘某某,并将手伸进其上衣内抚摸其胸部,刘某某强烈反抗、踢踹阮某某,挣扎过程中,其连裤袜被阮某某撕烂,刘某某继续反抗并借机打开车门逃到车外、大声呼救,拉住车门阻止阮某某驾车逃跑,并电话报警,后被路过的保安发现。阮某某见状,弃车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6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阮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聊天记录截图、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范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阮某某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提取登记表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被告人阮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跃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及同录光盘2张。
3.认罪认罚材料、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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