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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阮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居住在昆明市盘龙区的被告人阮某某通过微信名为“小调皮”(另处)的介绍,利用自己的微信建立“动物乐园”等微信群组织赌博活动,向群内多名参赌人员卖“字花”,即由参赌人员在事先公布的36种动物中进行竞猜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阮某某按照投注金额约10%的比例抽取提成,涉及赌资共17.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赌博,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0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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