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64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4********,傣族,中专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乡**村委会**组,无业,群众。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阮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村**区**栋**单元**室经营复印店期间,代理上家“海阔天空”及“我心飞翔”(身份待核实)通过“**部”微信群招揽赌客,通过竞猜“南邓字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微信收取赌客赌资后转交给上家及赔付赌客,从中抽取所收赌资的8%到10%作为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4.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秀莲
检察官助理:可雨鑫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卷宗肆册,光盘陆张、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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