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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662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镇**村**号**室,住**镇**路**弄**号**室。2011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初起,被告人阮某某将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密码提供给戚某某、顾某甲、郑某某进行赌博活动,并与之结算赌资。其中顾某甲又将该账号提供给黄某某、顾某乙进行赌博活动。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阮某某被抓获,到案后一直拒不供认,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戚某某、顾某甲、郑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从被告人阮某某处取得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后进行赌博并与之结算赌资的事实。

2.证人黄某某、顾某乙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从顾某甲处取得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进行赌博的事实。

3.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转账记录,证实涉案相关赌资的结算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阮某某的到案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阮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其前科。

6.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阮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阮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怡平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为1**/2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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