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公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租住在霞浦县**街道**村**号**栋**梯**室,户籍在霞浦县**街道**路**号**小区**幢**梯**室。曾因吸毒行为多次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因犯流氓罪于1991年2月5日被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阮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阮某某在其租住地霞浦县**街道**村**号**栋**梯**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曾某某等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8月9日至8月14日间,被告人阮某某在其租住地霞浦县**街道**村**号**栋**梯**室内,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阮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冰毒。2019年8月14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霞浦县**街道**村**号**栋**梯**室内当场抓获被告人阮某某和吸毒人员阮某某,并查扣涉案手机、冰壶、打火机、玻璃泡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冰壶、打火机、玻璃泡照片等物证。
2、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指认照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通话清单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曾某某、阮某某、李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阮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搜查和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一次还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其还具有吸毒劣迹、犯罪前科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孝权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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