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厂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村**号**幢**。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酒后接其女友谢某甲电话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美丽家园1号门岗,为阻止民警依法处理谢某甲、谢某乙与他人的治安纠纷,采用推搡等方式致民警韩某某倒地。经诊断,民警韩某某右肩背部及右手软组织挫伤。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阮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美丽家园1号处被控制。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韩某某谅解。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门诊病历、伤情照片、悔过书、刑事谅解书等;
2.证人朱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李某某、蒲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阮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 检 察 长 吴 娟
检察官助理 何 苗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号**,联系电话1399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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