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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妨害公务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区**巷子**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7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6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4时许,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陈某甲受民警卢某某安排在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高铁枢纽中心落客区快速通道维护交通秩序,被告人阮某某驾驶临牌贵AB****号出租车在落客区快速通道违规变道,将通道中间的塑料隔离桩撞倒压坏,陈某甲见状示意阮某某停车,阮某某未停将车开走,陈某甲随即向卢某某汇报,并经卢某某同意驾车跟随阮某某,其间,卢某某要求在附近执勤的辅警龙某某等人将阮某某驾驶的车拦停,同时,卢某某驾车搭载民警陈某乙一起查找阮某某,阮某某驾车途经龙某某执勤的高铁枢纽中心停车场入口处时,龙某某示意阮某某停车,阮某某未停,继续行驶至梨树镇二堡村菜市场碧阳大道和营盘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遇红绿灯停车等待通行,陈某甲驾车跟上并下车要求阮某某配合调查,阮某某不配合,陈某甲伸手拔阮某某的车钥匙,阮某某随即把驾驶室一侧的车窗玻璃升上来夹住陈某甲右手臂,并驾车前行约10米才将车窗玻璃放下,陈某甲才得以将手抽出,阮某某继续驾车进入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区洪南路才被赶来的陈某乙、卢某某拦停。陈某甲手臂经毕节市中医院医生诊断为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阮某某驾驶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龙柏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3.视听资料存储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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