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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于2017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6 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酒后在佛山市南海区**村**幼儿园旁持木方将自己的粤E0****小汽车车窗砸烂,被车管员发现后报警。警察陈某某依法前往现场处置,并告知阮某某需配合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阮某某在上警车时突然三次踢踹陈某某胸部致其晕倒(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被取保候审,暂住佛山市南海区**村**坊**号,联系电话:1362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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