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阮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阮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4********,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吉水县**镇**村**自然村**号。阮某某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吉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释放后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阮某某看到家门前农田内禾杆过高,影响了家鸡活动觅食,遂用一只黄色塑料外壳一次性液体燃料打火机点燃农田内禾杆。火势立刻扩散,阮某某连忙扑火,但由于刮南风,且天干物燥,火势快速往北侧**自然村方向的田垄一路蔓延,并烧上田埂两侧“**”一带的山场,造成森林火灾。期间阮某某表哥卢某某见状,与阮某某一同打火,卢某某还打电话叫村干部救火,并拨打119电话报警。经扑救,16时许火势得到控制。火灾涉及**林场部分山场,**村**自然村、**自然村、**自然村、**自然村等村民的山场。经井冈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村“**”一带山场过火面积297.5亩,全部为有林地(乔木林地)。森林火灾损失总额904307.8元,林木资源损失总额452993.9元,森林环境资源损失451313.9元。经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阮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阮某某在其家公孙某某的陪同下归案,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297.5亩,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阮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节,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乐夫

李汤庆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