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阮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北路(原红福酒厂宿舍)往城北汽车站方向行驶,行经城北汽车站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闽******号二轮摩托车;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吹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证言;
4.被告人阮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正扬司鉴所[2019]醇检字第1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执法记录视频、吹气、抽血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街道**路**号;联系方式1359918****。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册,检察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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