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住襄阳高新区**社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阮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本市东风汽车大道与锦绣路交叉路口时,和同向直行周某某所驾驶的鄂F****9白色起亚牌小型汽车相撞,被告人阮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时,被告人阮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11mg/lOO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驾驶证、行车证查询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传科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襄阳高新区**社区**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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