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7********,汉族,初中文华,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住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时25分许,被告人阮某某驾驶川******号小轿车未开汽车前灯照明从泸州市江阳区经沱二桥向龙马潭区方向行驶,逆向行驶至明珠广场跨线桥路段时,与查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查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他人报警,阮某某在事故现场被交警查获,随即被带至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院抽血备检。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阮某某承担事故全责。经鉴定,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平
2020年4月9日
附:
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0830****;1508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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