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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刑诉〔2018〕1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3月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蔡县古吕镇振兴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处,与朱某某驾驶的一辆豫QZ****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阮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证人高某某、钱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阮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华东

助理检察员:龚嘉佳

2018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6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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