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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阮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阮某甲酒后驾驶粤L86****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秋长街道办北环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阮某甲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9.4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萍

2020年2月25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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