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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2014年2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R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杭昱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13公里100米处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颊口村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浙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阮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回**村**号家中,至2020年6月25日1时35分许被出警民警查获。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2mg/100ml。

经认定,被告人阮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户籍资料,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童某某、潘某某、宋某甲、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及调取证据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素琴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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