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龙泉驿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2007年7月13日因饮酒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17年11月18日因饮酒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2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传祺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老龙石路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方向行驶。当被告人阮某某行驶至新都区石板滩新龙石路与老龙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阮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6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阮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阮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文露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8195****);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