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002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阮某某,驾驶1辆小型汽车(车牌号:粤AR***V),于2020年02月18日02时37分许,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936县道上行4公里300米处时,撞上花基及撞坏路灯后翻车,后被查获。经对其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阮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徐某梁、李某秋、胥某轩等人证言及辨认;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阮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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