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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忠县人,家住丘北县**镇**街**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晚,被告人阮某某醉酒驾驶云H*****轿车行驶到丘北县普者黑大街原地税局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检测,被告人阮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阮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3.54mg/100ml。

被告人阮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其无违法、犯罪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被告人阮某某驾驶的云H*****轿车。

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网上查询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血样提取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阮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020年5月1日晚,其酒后驾驶车辆被现场查获。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阮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3.54mg/100ml。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阮某某对醉酒驾驶的车辆及被查获的现场进行了辨认。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声像资料制作过程、执法记录光碟,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阮某某阮危险驾驶,查获过程、现场吹气均执法记录,并制作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区行驶被现场查获,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23.54mg/100ml,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长

检察官助理:李艳梅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被取保候审,家住丘北县**镇**街**内,联系电话17869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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