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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二部刑诉〔2020〕1163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号。2009年8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五百元;2012年5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罚款一千元;2015年12月21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临平派出所罚款二百元;2019年9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2时08分许,被告人阮某某无驾驶汽车资格、饮酒后驾驶“浙DW****”号小型轿车,途经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龙兴街长树新区路段处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群众报警,被告人阮某某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阮某某在被查处时有让其妻子陈某某顶替行为。经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阮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后被告人阮某某被民警带至医院由医护人员抽血备检。次日,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告人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2mg/100ml。

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阮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已赔偿事故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毕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呼吸检测视频、抽血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文娇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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