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合肥市**区**镇**社居委工作人员,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广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6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阮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陶某某、张某某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7时55分左右,被告人阮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庐阳区合淮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三国城路交口南侧时,未能注意安全驾驶,追尾碰到前方同向行驶等待交通信号灯被害人陶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皖******号小型轿车被碰到后,前部又碰到前方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的尾部,造成三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张某某报警后,出警民警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阮某某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后,将其传唤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接受处理,案发后赔偿了两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

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阮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及驾驶信息、尿检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陶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主动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2020年1月21日

附:

1. 被告人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