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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偷越国境案)_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阮某某(外文名:**),女,1988年**月**日出生,越南人,护照号码C7******,境外住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安江省龙川市**坊,现住怀宁县**乡**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阮某某经越南籍女子“小云”介绍,未经边防站,通过翻山走小路的方式来到中国,后到达郑州与在郑州打工的陈某甲相识。此后,阮某某和陈某甲同居在一起,并生下两女。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阮某某为回越南办理结婚手续,从怀宁县**镇乘坐客车来到广西凭祥,然后未经边防站,通过翻山走小路的方式到达越南,在越南生活近两个月后,于2019年5月24日未经边防站返回中国。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阮某某为探望越南生病的亲人,再次从怀宁县**镇乘坐客车来到广西凭祥,然后未经边防站,通过翻山走小路的方式,到达越南,并于2019年8月13日未经边防站返回中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护照复印件、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出入境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阮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阮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朋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的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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