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检公刑诉〔2018〕80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86********,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乡**村**屯**号,住百色市右江区**园出租屋,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3月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6月7日向右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6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8月3日退查,2018年9月3日补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7月22日至同8月5日;自2018年10月4日至2018年10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8月7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驾驶号牌为桂LK****的小轿车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加油站加油后未支付费用便驾车逃离。之后阮某某驾驶桂LK****小轿车沿中山二路往城西路方向行驶,行至中山二路与东合一路交叉路口时,追尾碰撞正在等红灯的由黄某甲驾驶的桂LT****出租车。事故发生后,阮某某拒不下车处理事故,并在民警要求其下车配合调查的过程,强行撞开前方的桂LT****出租车后加速直行,致使桂LT****出租车碰撞对向驶来的公共汽车。阮某某以57km/h左右的车速行至中山二路农业银行段时,碰撞正在横穿公路的行人黄某乙,致使黄某乙碰撞对向驶来的由卢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当场死亡。撞人后,阮某某继续向前行驶,在中山二路尾与城西路交叉路口,又追尾碰撞正在等红灯的由梁某某驾驶的桂LJ****小轿车,而后继续前行,直至车辆碰撞城西路人行道隔离墩才停止。阮某某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
经法医鉴定,黄某乙系因头部与质地较硬的钝物碰撞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轿车、匕首等物证;
2.接警证明、户籍证明、提取笔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拒不接受处理,继续驾车冲撞道路上的机动车和行人,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爱茜
2018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共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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