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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阮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75********,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居委会**号。2019年12月1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阮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早上乘坐潮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路公交车的过程中,因未提前要求在潮州市湘桥区绿榕北路“市疾控中心”公交车站下车,被公交车司机曾某某以过站为由拒绝停车。当公交车行驶至“区检察院”公交车站停车时,二人因停车及开关公交车门发生争执而没有下车,曾某某继续驾驶公交车前行。被告人见状冲至驾驶位置对正在操作公交车方向盘行车的曾某某实施拉扯及捶打行为,影响公交车正常行驶。曾某某随后靠边停稳公交车,与阮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并报警,闻迅赶到的公安干警到场处理并将阮某某带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少坤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贰卷。

3.物证随案(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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