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某某**镇**号,现住湖北省钟某某**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阮某某驾驶鄂H****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罐式货车),从钟某某柴湖镇前营村驶往旧口镇大王庙村,沿柴湖镇“红旗-马南”乡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柴湖镇“柴邓”公路马南村十字路口路段时,阮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并未让右方道路车辆先行,致使其车与吴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邓某甲)相撞,造成邓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殁年52岁)、吴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邓某甲因车祸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阮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邓某甲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阮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邓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邓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等物证(照片附卷);2.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害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呼气酒精测试报告单、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尿液检测报告等书证;3.证人邓某乙、涂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然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7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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