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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号北京市丰台区**物业员工,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小型轿车,沿廊坊市**道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道**公里+**米处,与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行人郭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郭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阮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8.25毫克/100毫升。经廊坊市交警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阮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阮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缑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国

检察官助理:王东波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5369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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