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54********,汉族,初中文化,晋中市平遥县**乡人,准驾车型C4D,自由职业,住平遥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驾驶无牌时风牌自卸三轮汽车(乘坐罗某甲、辛某某),沿本市曹溪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南庄村路段时,碰撞了道路南侧路边的行道树上,发生致乘车人罗某甲当场死亡,被告人阮某某、乘车人辛某某受伤住院,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尸体检验,罗某甲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辛某某目前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阮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抽血照、现场照片、到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信息、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车辆痕迹勘验笔录;
3.证人辛某某、罗某乙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
5.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瑞明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交通事故谅解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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