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公诉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96********,汉族,高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当阳市,住当阳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阮某某驾驶鄂E*****号小型面包车,沿分当线由湖北省荆门市往湖北省当阳方向行驶,行至分当线230公里处天柱山路段时,遇覃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前方路口会车停靠待转。因阮某某疏于观察,致两车相撞,造成覃某某及其车上人员梁某某受伤,阮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同年7月31日,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梁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向当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受理单、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行驶证、死亡医学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9人的证言;3.当阳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宜昌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当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时伤情证明、呼出气体酒精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4.勘验、痕迹对比等笔录;5.现场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华平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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