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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63********,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住安陆市**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某某公安局执行;于2019年11月25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阮某某驾驶鄂K****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老316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云某某**镇**路段时,将横过公路的行人汪某某撞倒,造成汪某某当场死亡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云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阮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汪某某负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19日,阮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尸体处理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及肇事车辆保险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5.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阮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内判处刑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4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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