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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6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6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江苏省建湖县**嘉苑****室。被告人阮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9时25分左右,被告人阮某某驾驶号牌为苏HW****(苏H****挂)的重型半挂货车沿响水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525公里500米处,从前车右方超车时,与右侧同方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载被害人喻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被害人喻某某受伤及电动三轮车受损。被害人喻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响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阮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喻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8万元,且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阮某某的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响水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  军

检察官助理:逯  智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建湖县**嘉苑**栋**室,联系方式15189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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