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阮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80********,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街**路**号,现住广西蒙山县**镇**村**组。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0时17分,被告人阮某某驾驶摩托车由蒙山县城往古排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国道321线442km+980m路段时,碰撞行人无名氏,致使此人倒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阮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随后,因事故躺在路面上的无名氏被后面驶来的多部车辆碾压。该事故造成无名氏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天上午9时许,公安人员依据车辆信息对被告人进行盘查时,被告人阮某某即承认了其肇事的事实经过。经认定,被告人阮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肇事逃逸,使被害人被多次碾压,导致死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小勇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蒙山县**镇**村**组。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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