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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交通肇事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02197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号**室,户籍所在地为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阮某某持证驾驶威海******号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威海市区海滨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通海路交叉口处,与沿人行道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张某乙相撞,致张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阮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媛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阮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相关材料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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