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1********,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26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家属、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驾驶云******号中型普通客车,载被害人张某某、马某某、陈某某、资某某、王某某沿248国道由陆某某城驶往召夸镇,行至248国道K2475+10米处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过程中,与对面驶来的永某某驾驶的云******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资某某、王某某四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阮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永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五名被害人均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及被害人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笔录、谅解书、赔偿协议、收条等书证;2.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资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永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7.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阮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检察官助理:王彬杉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2956****)。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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