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9231979********,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伍某甲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阮某某驾驶云******号轻型货车,沿***公路由**往**方向超速行驶(限速为20km/h,实速为48.28km/h,超速140%),当行至**公路K0+500米处时,因遇被害人伍某甲未及时避让,致使所驾车辆避让不及与伍某甲发生碰撞,造成云******号车受损,伍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阮某某及时拨打了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伍某甲于当日被送往祥云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该院救治11天后,其家属放弃治疗,于2020年1月7日出院回家,并于当日在家中死亡。经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阮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伍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经祥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推断被害人伍某甲系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云南省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车辆云******轻型货车制动瞬间的行驶速度约为48km/h;该车辆肇事时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故障。另案发路段限速为20km/h,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赔偿4万元安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归案说明、强制措施文书等;2.证人阮某某、许某某、阮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阮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润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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