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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9〕925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环卫股份有限公司保洁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住西安市西关草阳北区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阮某某违规驾驶私自拆除制动系统断电开关拉线的“金元”牌电动三轮车行驶到西关南小巷“汇亿客便利店”门前时,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处,在未断电的情况下下车离开,车上乘客李某某怀中张某某(3岁)下车过程中转动右侧加速手把,车辆失控将步行至此的李某某撞倒,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25日死亡。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阮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抓获经过及身份信息;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巍

                             2019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4册及证明材料1页。

3.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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