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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台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赖雨峰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阮某某驾驶粤J54****号牌的轻型普通货车,由开平市**镇往开平市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开平市S274线201KM 100M(**敬老院门口)路段时,碰撞从左往右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劳某甲,造成劳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阮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劳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阮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垫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5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

2.证人劳某乙的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没有减速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秀媚

检察官助理:陈伟炼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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