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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黄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大道**号*栋*单元***房。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及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在雷州市唐家镇卫生院附近,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田达牌摩托车盗走,后以9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所得赃款由黄某某、阮某某平分。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值款2445元。

案发后,雷州市公安局从陈某某处追回被盗摩托车,并发还给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摩托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勘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公安局特殊监所,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含光盘肆张。

3.扣押的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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