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阮某某,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区**镇**路**巷**座**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区**镇**街**巷**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区***路**倾城**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成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区**镇**村委会**街**号,住广东省清远市**区**镇**路**座**梯***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成某甲、曾某某、成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事实
2018年3月,被告人阮某某、成某甲为获取高额回报,在清远市**区**镇**路**号**栋首层***铺注册成立清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聘请汤某某、梁某某等人进行非法放贷的业务推广,两被告人有分有合,诱骗他人签订比实际借款金额高的虚假借款合同,并以“砍头息”的行规在借款中扣减“中介费、上门费、手续费、首期利息”等费用,并约定高额利息,后纠集被告人曾某某、成某乙等人采用或喷油漆、贴“大字报”等软暴力手段威胁追收欠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秋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阮某某、成某甲为追收两人合伙借给被害人邓某某的欠款,经商量,由阮某某纠集被告人曾某某去到清远市**区**镇**大道***号**梯301被害人的家门前,用带备红色油漆在门旁墙上喷上“欠债还钱”的字样,对附近群众生活造成滋扰。
2.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成某甲为追收两人合伙借给被害人叶某某的的欠款,经商量,两人在叶某某“贷款照片”上编辑上“此人是清远老赖”、“此人长期吸毒”等侮辱性语言,然后将图片发上微信朋友圈。
3.2018年秋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阮某某、成某甲为追收两人合伙借给被害人叶某某的的欠款,在公司制作追收欠款的“大字报”,由阮某某、曾某某拿去被害人位于清远市**区**大道**号*栋*梯***房的楼道张贴,对附近群众生活造成滋扰。
4.2018年秋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阮某某、成某甲为追收两人合伙借给被害人叶某某的的欠款,指使曾某某去到被害人位于清远市**区**大道**号*栋*梯***房的住处,用牙签和胶水堵塞被害人大门匙孔,对附近群众生活造成滋扰。
5.2018年秋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阮某某、成某甲为追收两人合伙借给被害人叶某某的的欠款,指使曾某某纠集汤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去到被害人位于清远市**区**大道**号*栋*梯***房楼道上,用带备红色油漆在门旁墙上喷上“欠债还钱”字样,对附近群众生活造成滋扰。
6.2019年初一天,被告人阮某某为追收被害人成某某的欠款,在成某某的“贷款照片”上编辑上“此人是清远老赖”、“此人长期吸毒”等侮辱性语言,然后将图片发上微信朋友圈。
7.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为追收被害人成某某的欠款,指使曾某某拿编辑有被害人照片、家庭地址、电话和侮辱性语言的“大字报”样板到印刷店印制,然后两人一起拿去被害人位于清远市**区**镇**湾****住处的楼道上张贴,对附近群众生活造成滋扰。
8.2019年年中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为追收被害人成某某的欠款,指使曾某某纠集汤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去到被害人位于清远市清新区**镇**湾****住处,用带备红色油漆在门旁墙上喷上“欠债还钱”字样,对附近群众生活造成滋扰。
9.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为追收被害人李某某的欠款,在李某某的“贷款照片”上编辑上“此人是清远老赖”、“此人长期吸毒”等侮辱性语言,连续多天将图片发上微信朋友圈。
10.2018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阮某某为追收被害人李某某的欠款,带着被告人曾某某、成某乙去到被害人居住的清远市**区**镇****小区,在小区大堂、被害人住处楼道上张贴带有侮辱性文字和图片的“大字报”,对附近群众生活造成滋扰。
11.2018年年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阮某某为追收被害人李某某的欠款,指使被告人曾某某、成某乙去到被害人居住的清远市**区**镇****1B****住处,用带备红色油漆在门旁墙上喷上“欠债还钱”字样,对附近群众生活造成滋扰。
12.2018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张某某(另案处理)为追收被害人张某某的欠款,纠集被告人曾某某、成某乙去到被害人位于清远市**区**镇**新苑**栋楼下大门旁,张贴带有侮辱性文字和图片的“大字报”,对附近群众生活造成滋扰。
13.2018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张某某(另案处理)为追收被害人张某某的欠款,纠集被告人曾某某、成某乙去到被害人位于清远市**区**镇**新苑**栋楼下大门旁,用带备红色油漆在门旁墙上喷上“欠债还钱”字样,对附近群众生活造成滋扰。
二、诈骗的事实
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阮某某以“砍头息”方式高息借给被害人李某某20000元,后按行规写下借40000元虚高的借条。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阮某某以李某某欠其40000元为由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当天立案,并于2019年3月11日开庭审理,经法庭调解确认双方借款金额为20000元,阮某某骗取被害人20000元的企图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叶某锋、赵某翠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邓某某、叶某某、李某某、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阮某某、成某甲、曾某某、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成某甲、曾某某、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成某甲、曾某某、成某乙多次以软暴力方式恐吓他人,追收欠款,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人阮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企图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追究阮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成某甲、曾某某、成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甲、曾某某、成某乙等人经常纠集一起,在清远市**区**镇实施非法放贷,通过帖“大字报”、“喷油漆”等方式追收欠款,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阮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成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成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远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成某甲、曾鹏鸿、成某乙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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