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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84********,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村镇**村**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4年3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盗窃于2014年9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4年9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5年3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5年5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9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8年8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8日晚,被告人阮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紫香苑3幢锦丽窗帘布艺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浙G*****车内,窃得软壳中华香烟一包;

2.2019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阮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杨家村温鼎足浴后门处,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严某某浙G*****车内实施盗窃,未窃得任何财物;

3.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杨家村壹树苑小区内,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金某某浙G*****车内实施盗窃,未窃得任何财物;

4.2020年1月3日晚,被告人阮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杨家村正南街6号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某浙G*****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多元和硬壳中华香烟半包;

5.2020年1月8日晚,被告人阮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凤塘村X188号楼下,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某浙G*****车内,欲实施盗窃时被群众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阮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阮某某已着手实施的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菲妃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阮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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