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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阮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3月18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1996年7月25日阮某某因贩卖毒品被贵州省毕节市法院判处四年零六个月。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2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阮某某在**镇**村**组**路上,正在与赵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缴获海洛因一小包,随后在阮某某上衣口袋里搜出毒品海洛因一袋,经称量共计101.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2、证人赵某某的陈述,3、扣押决定书、清单,4、搜查证、笔录、清单和鉴定文书、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告;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阮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虽然其属毒品累犯,但本案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方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镇雄县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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