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阮世民,男,傣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98********,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委**组**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公安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世民涉嫌盗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阮世民在瑞丽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被抓获,从其处查获毒品冰毒净重3.317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阮世民曾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蒋某某、岩某贩卖过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世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世民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世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世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书记员:马晓玥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阮世民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卷宗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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