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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阚某甲、赵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阚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村**组**号,2019年12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曾用名赵某乙,绰号“群群”,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2020年1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甲、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阚某甲、赵某甲与阚某乙(另案处理)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等手段,在长沙市开福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以来,阚某乙为诈骗他人财物,伙同被告人阚某甲、赵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广场、芙蓉区**等地,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诱饵,从事车辆抵押贷款、房屋租赁抵押贷款、现金贷款等业务。通过各种方式诱骗急需用钱的客户向其借款,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十年房屋租赁合同、车辆抵(质)押合同等一系列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签订合同后,阚某乙安排被告人阚某甲到被害人住处拍照核对(俗称“家访”),以便后期催债。家访后,阚某乙及被告人阚某甲、赵某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害人银行卡转入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但随后会以“家访费”、“GPS费”、“利息”、“平台费”、“押金”等名义要求被害人取出并交还转入金额30%左右的现金,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虚增被害人债务。后期还款时,阚某乙等人通过收取短期高额利息、以未按期还款等理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若被害人未按时支付钱款,阚某乙及被告人阚某甲、赵某甲等人就采取扣留被害人车辆、恐吓、威胁被害人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还款。阚某甲、赵某甲均向阚某乙提供资金用于放贷,并分别收回贷款的20%作为提成和分红。

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阚某乙伙同阚某甲、赵某甲骗取被害人孟某某、章某某、黄某甲财物,其中被告人阚某甲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90.9114万元,被告人赵某甲参与诈骗金额共计85.384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阚某乙伙同被告人阚某甲、赵某甲在长沙市芙蓉区湘域国际1001房、开福区珠江花城国际酒店茶楼等地借款给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20万元(实际到手14.15万元),后以虚增债务、索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孟某某实际还款人民币41.318万元,使被害人孟某某遭受损失人民币27.168万元。

2、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阚某乙伙同被告人阚某甲、赵某甲在长沙市万达广场借款给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16万元(实际到手12万元),后以虚增债务、强行拖车、索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章某某实际还款人民币16.828万元,使被害人章某某遭受损失人民币4.828万元。

3、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阚某乙伙同被告人阚某甲、赵某甲在长沙市长沙县星沙碧桂园酒店等地借款给被害人黄某甲人民66.25万元(实际到手49.3万元),期间被告人阚某甲向黄某乙私下借款人民币10.25万元,收取利息5.5266万元。后以虚增债务、强行拖车、索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乙实际还款人民币108.2154万元,使被害人黄某乙遭受损失人民币58.9154万元。

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阚某甲、赵某甲分别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阚某甲、赵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阚某甲、赵某甲分别退赔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4.5万元、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孟某某、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借条、房屋租赁协议、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阚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章某某、孟某某、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阚某甲、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甲、赵某甲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阚某甲、赵某甲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雨佳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阚某甲、赵某甲均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六册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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