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阚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85********,汉族,大学文化,系善林(上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4日至7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3日至6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善林(上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上海注册成立,后陆续在全国开设多家包括黄石分公司在内的分支机构,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广告、门店招揽、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以“善林财富”、“善林金融”等线上、线下投资理财平台为载体,以允诺高额利息回报为饵,通过“鑫月盈”、“双季盈”等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5年8月14日,善林(上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注册成立。 其中,被告人阚某某于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4月18日担任该黄石分公司**期间,以公司名义通过上述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合计54442116.64元,回款金额15233648.95元,造成公众亏损金额39208467.69元。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阚某某被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鄂涵信[2019]鉴字第9号鉴定意见书、鄂涵信[2019]鉴字第9-B号补充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证人熊某某、余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余某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华斌
代理检察员:刘 玲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867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2册,光盘4张,鉴定意见书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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